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高台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及行政职能,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本机关编制的自然资源管理重大规划或计划;
4.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清单、指南、流程,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办理结果;
5.综合管理信息,包括人事信息、财务信息、统计信息等;
6.投诉、举报途径;
7.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范围
高台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高台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aotai.gov.cn)上查阅,也可以到高台县自然资源局406办公室(高台县湿地新区455号)查阅该目录。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办公地址:高台县湿地新区455号(邮政编码:734300)
联系电话:0936-6621877
传真号码:0936-6621877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向高台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高台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高台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得用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高台县自然资源局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联系地址:高台县湿地新区455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3)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登录高台县人民政府网站,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答复。
(四)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费
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的成本费。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