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高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每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新规定、上级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制定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策性文件时,必须要审签公开属性,公开属性确定为主动公开的,要在文件形成20个工作日内,在县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主动进行公开,并建立文件公开台账。
第三条 行政机关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于每年12月底撰写自查报告,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自查情况、整改情况要纳入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四条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本单位公开目录或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目录及公开标准的,应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目录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经上级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要及时督促进行整改。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